(2016)沪0113民初1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程,伦丽娜,赵磊斌,施丹,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1618号原告:钱程,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伦丽娜,女,198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世界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斌,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施丹,女,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第三人: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宝安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代建功。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一、二、二十、二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徐光华。原告钱程、伦丽娜与被告赵磊斌、施丹及第三人上海家标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原告钱程、伦丽娜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程、伦丽娜撤诉。审判员 蒋梦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