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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谢小毛、马训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毛,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毛,男,1958年1月2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马训强,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开发区金沙大道3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9399-1。法定代表人:马训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毛与被执行人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训强、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0063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70063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