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木亮与郁道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木亮,郁道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韩木亮,农民。被执行人:郁道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郁道栋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5日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郁道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400元的冻结,将该51400元扣划至明光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