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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国柱与王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柱,王金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1民特49号申请人:郑国柱。申请人:王金兵。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国柱与王金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郑国柱与王金兵买卖合同纠纷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金兵欠郑国柱货款2670元,郑国柱自愿放弃70元,余款26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国柱与王金兵于2016年8月22日经金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月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柏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