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陈文兵、汪明鲜、孙英娜、杨静、江油市鑫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陈文兵,汪明鲜,孙英娜,杨静,江油市鑫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江油市纪念碑中段318号。负责人:李竹君,该行行长。被告:陈文兵,男,生于1964年2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汪明鲜,女,生于1966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孙英娜,女,生于1959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杨静,女,生于1967年5月1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江油市鑫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翠屏村6组。法定代表人:汪明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实属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文兵、汪明鲜、孙英娜、杨静和江油市鑫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73.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