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48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中共党员,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6年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2016年4月15日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于2016年8月11日对本案恢复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大桥桥面时,撞击停在桥面上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继而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停于前方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继碰撞,致使被害人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受伤。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大桥桥面时,撞击停在桥面上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继而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停于前方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继碰撞,致使被害人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右下肢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晚,其和同事到饭店吃饭,其喝了三杯白酒。饭后,朋友翁某开车接其去了她家里,凌晨0时左右,其驾驶苏E×××××轿车从翁某家出来回金家坝,从227省道绕到江兴桥,由西向东行驶上了江兴桥桥面后,其看到正前方五、六十米处有一辆出租车,就立刻刹车减速,但还是撞了上去。其下车看到被撞的这辆出租车里面没有人,在其车子前面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流血受伤了,其就打了120。打完电话后,其发现出租车车头前面还有一个人也受伤了。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23时许,王某甲的车子发动不了,停在靠近水关桥附近,让其帮忙去拖一下。其的车在前面用绳子拖着王某甲的车,上了江兴桥桥面后,因为下坡太陡,他们不敢再拖了,当时他们两辆车的车头朝东,车尾朝西。王某甲打电话叫拖车,之后王某甲就蹲在两车中间解绳子,其站在王某甲北面一点,过了一两分钟,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醒来时,看到一个小伙子扶着其,120急救车来了,一辆白色的车子撞在王某甲的车子后面。3、证人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其开车到饭店接了陈某,后陈某在其家里坐到22时左右才离开。4、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月26日凌晨00点50分左右,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江兴大桥上面的时候,看见两辆出租车和一辆白色的轿车相撞在一起,白色轿车在最西面,中间那辆出租车车头右角下面躺着一个人,东面的出租车在6米远的地方,车尾系了一根拖绳,白色轿车边上还坐着一个人,受伤了。其帮忙报了110。5、证人施某、陆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晚,同事一起到饭店吃饭,陈某喝了五、六两42度泸州牌白酒。6、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王某甲、王某乙血液中乙醇浓度均为0mg/100ml。7、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证实王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2016年1月26日。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乙左右下肢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在车后放置警告标志,下车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王某乙驾驶机动车在桥梁上临时停车,下车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10、赔偿协议、收条、收款凭证、谅解书,证实王某甲家属、王某乙分别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王某甲家属人民币34万元,赔偿王某乙人民币6万元,均已履行完毕。王某甲家属、王某乙均对陈某表示谅解。另外还有发破案经过、接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以及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军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滕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