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伟飞、邱柯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飞,邱柯柯,金慧法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飞,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租住郑州市管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陈亚云,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柯柯,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租住郑州市管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3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慧法,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飞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邱柯柯、金慧法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飞及其辩护人陈亚云、被告人邱柯柯及其辩护人何效苇、被告人金慧法及其辩护人项修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李伟飞购买大量空白发票、打印机、电脑等物品,在网上购买开发票的票号,使用电脑和打印机制造发票并在河南省多地市发卡片宣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中2015年通过快递邮寄到信阳市平桥区世纪广场出售给张卫卫(已判刑)4张,面额共800万元,张卫卫又将上述发票出售给他人。2015年7月份,李伟飞将非法制造的发票通过快递邮寄到河南省固始县县城出售给杨某8张,面额共19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12张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卫卫的供述,证人桂某、王某、许某、刘某、高某、杨某、潘某、马某1的证言,手机短信、扣押清单、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抓获经过、作案工具、手机、打印机、假发票、银行卡、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被告人邱柯柯向被告人李伟飞学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后在河南省多地市发卡片信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中,通过快递邮寄到信阳市羊山新区出售给马某23张,面额共39万余元的发票,2015年上半年通过快递邮寄到信阳市浉河区出售给刘良清(已判刑)多张发票,刘良清将面额为500万、668万元的两张发票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涉案5张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柯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良清的供述,证人凡素君、马某2、梅某、陈某、沙某、付某的证言,手机短信、扣押清单、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5年4月份,被告人金慧法到郑州后,向被告人李伟飞学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方法后,在河南省多地市发卡片宣传,以帮助李伟飞出售或独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15年7月,金慧法将李伟飞提供的非法制造的发票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给商丘市的金武卿(另案处理)两张,面额共5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涉案两张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慧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金武卿的供述,手机短信、扣押清单、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飞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柯柯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金慧法出售伪造的发票,李伟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邱柯柯、鑫慧法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圴应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三名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飞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邱柯柯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金慧法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作案工具打印机、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云清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