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903号原告:陈某1,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2,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8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另原告预交的财产分割费12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