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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3945陈飞与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3945号原告:陈飞,女,1991年12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霞,女,1995年8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陈飞诉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王霞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至今,被告未能还款。被告王霞未作辩称。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所列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被告王霞向原告陈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王霞未能还款,原告索要无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霞向原告陈飞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有据可证,借款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飞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