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丽华与吴贤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华,吴贤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821号原告:徐丽华。被告:吴贤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华与被告吴贤锦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徐丽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祥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