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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宋荣敏申请执行吴国策、贾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荣敏,吴国策,贾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宋荣敏,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吴国策,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贾艳梅,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荣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国策、贾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策已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荣敏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望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潘瑞祥审判员  王卫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