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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冬朝与王国平、张金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平,马冬朝,张金虎,梁二海,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6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冬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虎。原审被告梁二海。原审被告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柏坡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该站站长。上诉人王国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8月份,梁二海经转包承包了前大地(驼梁)、会口、景家庄、回舍、胜佛村的街道硬化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王国平,王国平将胜佛村的街道硬化工程转包给张金虎,其他工程由王国平、张金虎共同聘用梁二海、孙贵中为带班员,雇佣马东朝等人员施工。工程已经完毕,梁二海已将工程款全部支取并给清了王国平,王国平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并通过梁二海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王国平与张金虎没有结算。马东朝参加胜佛村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在胜佛村街道硬化工程施工中工作6天,工资720元,已支取296元。劳动报酬剩余424元,梁二海、王国平、张金虎拖欠未付。原审法院认为,马东朝与梁二海、王国平、张金虎称梁二海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承包前大地(驼梁)、会口、景家庄、回舍、胜佛村的街道硬化工程,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否认上述工程是其单位承包,马东朝与梁二海、王国平、张金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陈述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马东朝与张金虎称梁二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伙人,梁二海否认,马东朝与张金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陈述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王国平称将驼梁、会口、景家庄、回舍的街道硬化工程转包给了张金虎,张金虎否认,王国平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陈述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应认定该部分工程由王国平、张金虎共同施工。因梁二海、王国平、张金虎均无建设施工资质,故对在胜佛村的街道硬化工程中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由张金虎承担责任,梁二海、王国平承担连带责任。对在前大地(驼梁)、会口、景家庄、回舍村的街道硬化工程中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由王国平、张金虎承担责任,梁二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马东朝所诉利息损失,可自马东朝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金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东朝劳动报酬424元并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马东朝逾期付款违约金,王国平、梁二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马东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金虎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判后,王国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上诉人与马东朝不存在劳务合同,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也没有与马东朝有口头或书面协议;上诉人与张金虎不存在合伙关系,上诉人与孙贵平找的人没有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与张金虎系合伙关系,上诉人作为承包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合并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包的工程系由梁二海承包的前大地(驼梁)、会口、景家庄、回舍、胜佛村的街道硬化工程转包而来,其中张金虎在该路段进行工程,被上诉人马东朝受人雇佣在该项目地点施工,原审据此认定由王国平、张金虎共同聘用梁二海、孙贵中为带班员,雇佣被上诉人马东朝等人员施工妥当,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原审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王国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宋广道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