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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永才与杜清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才,杜清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611号原告:陈永才,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新疆伊宁市天山街5巷36号。被告:杜清伟,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伊宁市解放路四巷亮亮平价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才诉被告杜清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