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永才与杜清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才,杜清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611号原告:陈永才,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新疆伊宁市天山街5巷36号。被告:杜清伟,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伊宁市解放路四巷亮亮平价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才诉被告杜清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