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13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3718号原告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商业街D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092098。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谢华,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776号(星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0000052287。法定代表人林志平。被告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金泓园孵化大楼A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22000032294。法定代表人徐钰信。原告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彩印公司)、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印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永生彩印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被告永生彩印公司向原告采购油墨和其他印刷器材,原告按被告永生彩印公司的订单要求备货及交货,每月底双方核对账款。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永生彩印公司开始拖欠原告部分货款,为了维持双方交易关系,原告继续向被告永生彩印公司供货。截止2015年3月31日,双方经核对,被告永生彩印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99949元,双方当日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永生彩印公司作出还款承诺,但其后没有实际履行。2015年5月29日,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永生彩印公司同意从其对案外人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园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中扣除应付原告货款,若不能扣除或不能足额扣除时,由两被告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后原告仅收到被告永生彩印公司支付的货款60000元,余款239949元没有支付。依照《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永生印务公司已经成为案涉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99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永生彩印公司向原告出具《鸿盈对账单》,确认截止2015年3月31日应付货款为299949元。当日,原告和被告永生彩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23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99949元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20000元直到付完为止。2015年5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两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截止2015年5月29日,永生彩印公司欠原告货款299949元,现乙方同意按以下还款方式支付:1.乙方愿意将属自己原库存供应商客户金果园公司的纸品包装成品为抵押保证,这批库存以乙方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送货给金果园公司,金果园公司收到乙方货物后,货款到期时,乙方愿意将自己原库存供货金果园公司货款的40%由金果园公司代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无权要求以长沙市胡润印务有限公司名义与金果园公司发生货款用于支付甲方的货款;2.乙方承诺本协议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直至所欠甲方全部欠款299949元扣除完毕。若金果园公司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足欠款的金额,剩余的欠款由乙方继续支付直到履行完毕(乙方在2015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原告提交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复印件、《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显示两被告告知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永生彩印公司董事会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原食品包装事业部作为独立法人企业进行营运,永生印务公司承接永生彩印公司一切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鸿盈对账单》、《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复印件、《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鸿盈对账单》、《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尚欠货款金额为239949元,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书》约定了“若金果园公司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足欠款的金额,剩余的欠款由乙方继续支付直到履行完毕(乙方在2015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现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金果园公司代两被告足额清偿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39949元,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补充协议书》约定了乙方在2015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以2399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949元;二、被告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湖南永生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399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鸿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1.94元、保全费1794.62元,合计4356.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6.56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勇  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萌(代)第2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