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仙桃民一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伍航涛与高春峰、大荔恒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航涛,高春峰,大荔恒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仙桃民一初字第1715号原告伍航涛,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春峰,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大荔恒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商贸大道北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同州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航涛与被告高春峰、大荔恒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航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航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伍航涛负担。审 判 长 马 敏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