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与谢小东、吴利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068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与被告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谢小东、吴利琴、蔡善国、应玉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巨额债务,其财产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谢小东、吴利琴、蔡善国、应玉儿均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谢小东、吴利琴、蔡善国、应玉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858.50元、执行费22528.59元由六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2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