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淑芝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芝,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芝,女,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宇,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郭淑芝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淑芝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淑芝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明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