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黄某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湘E×××××轻型普通货车,从邵东县昭阳大道柴火鱼饭店搭乘其妻子李某回家,当车行驶至邵东县昭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邵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4mg/100ml。2016年1月8日,经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82.17mg/100ml。2016年8月18日,邵东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黄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生化建议报告单,查获记过,到案经过,综合材料,审批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