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谢申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申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65号罪犯谢申岸,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罪犯谢申岸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辰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申岸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后刑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申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谢申岸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谢申岸提请减刑意见,但应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申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1.47分。之前缴纳罚金9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谢申岸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申岸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