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115号罪犯卢某某,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卢某某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卢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某某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