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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利有、武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利有,武新民,武周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714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利有,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武新民,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武周银,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利有、武新民、武周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