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利有、武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利有,武新民,武周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714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利有,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武新民,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武周银,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利有、武新民、武周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