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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艳飞912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艳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12号罪犯王艳飞,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1)喀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艳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王艳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王艳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分87分。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获累计考核分331.4分,记功5次,并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艳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艳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