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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魏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6年6月4日被户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窜至户县七一都市新村一民房二楼,用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将赵某某租住屋的房门别开,盗得赵某某放在床头抽屉内的现金1000元及余额为十余元的加气卡一张。作案后赃款挥霍,赃物丢弃。破案后,被告人亲属退赔全部赃款己发还赵某某。2.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窜至户县东关村南堡南巷22号二楼采用与上述同样的手段,将何某某租住屋的房门别开,盗得何某某放在背包内的现金3000元及黄金耳钉一对。作案后,赃款挥霍,赃物遗失。破案后被告人亲属退赔全部赃款己发还何某某。3.2016年3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魏某窜至户县政法路东顺城巷20号二楼,采用与上述同样的手段,将董某某租住屋的房门别开,盗得董某某放在皮包里的现金17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亲属退赔全部赃款己发还董某某。4.2016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窜到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南街新村南环路东段18号二楼,趁杨某某租住屋无人之际,潜入房间翻找财物时被杨某某亲友发现并抓获,盗窃未得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具有坦白,多次入户盗窃,一次盗窃未遂,全部退赔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己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