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学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忠,吕海龙,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忠,(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吕海龙,(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高金红,(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刘学忠与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学忠借款2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返还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学忠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学忠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吕海龙、高金红银行账户情况,吕海龙在各银行共开设5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278.51元,高金龙在各银行共开设8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11890.89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学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学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学忠发现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吕海龙、高金红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池芸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