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赛亚电机厂与杨读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赛亚电机厂,杨读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54号申请人无锡市赛亚电机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北赵巷**号。经营者赵肖荣。被申请人杨读鹏。申请人无锡市赛亚电机厂(以下简称赛亚电机厂)与被申请人杨读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赛亚电机厂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读鹏价值3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读鹏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