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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都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陆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邓维杰,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3644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27元、执行费56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