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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欢与张展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张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欢,男,1987年10月14日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展俊,男,1976年8月1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展俊名下的位于上派镇科创和谐园2#楼1204室房屋(产权证号:20××38)。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