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亮与被告刘兴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刘兴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247号原告孙亮,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新城镇南移民村人,无业。被告刘兴荣,男,汉族,山西省朔城区人,干部。原告孙亮诉被告刘兴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兴荣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朔中民终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立案,原告孙亮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以被告刘兴荣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亮负担。审判长 刘平秀审判员 杨月清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