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林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长兴与被执行人高玉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兴,高玉明,张洪龙,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林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杜长兴,男,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高玉明,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洪龙,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哲,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洪龙在林口县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高玉明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王哲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昱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