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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林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长兴与被执行人高玉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兴,高玉明,张洪龙,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林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杜长兴,男,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高玉明,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洪龙,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哲,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洪龙在林口县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高玉明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王哲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昱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