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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淑清与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淑清,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松原市雨成海鲜有限公司,田雨城,崔吉波,葛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姚淑清。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人 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地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013XXXX。法定代表人田雨城,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松原市雨成海鲜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南街,组织机构代码57407XXXX。法定代表人田雨城,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田雨城,住址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崔吉波,住址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葛建功,1975年4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淑清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田雨平、张雪东自愿为本案执行提供担保,并出具执行担保书,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松仲经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海峰审判员王伟波审判员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