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荣亮与安阳铭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亮,安阳铭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70号原告刘荣亮,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宇,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春,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阳铭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拴金,职务经理。原告刘荣亮诉被告安阳铭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刘荣亮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荣亮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胜利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