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吕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昌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工农兵大桥北500米处,因车辆失控撞到路边行道树,致乘坐人付某当场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其母亲、被害人付某(殁年71岁)沿霍邱县湖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工农兵大桥北500米处时,因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树木后摔倒,致付某当场死亡、吕某甲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付某所受损伤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害人之夫吕某乙表示对其子吕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吕某甲交通肇事案情况说明、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霍公交认字[2015]第00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霍)公(刑)鉴(医)字[2015]第3-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吕某甲住所地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 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