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破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香榭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香榭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破3号之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香榭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胡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2月26日,宁波保税区香榭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里公司)以其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浙02民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香榭里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系香榭里公司住所地法院,且香榭里公司提出的初步重整方案所涉土地位于宁波保税区0402-2,距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较近。为有利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整体处置,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宁波保税区香榭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岚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