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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舍孩与张樱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舍孩,张樱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899号原告:张舍孩,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樱锏,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舍孩与被告张樱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舍孩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舍孩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张舍孩负担。审 判 长  乔 艳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