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舍孩与张樱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舍孩,张樱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899号原告:张舍孩,男,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樱锏,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舍孩与被告张樱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舍孩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舍孩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张舍孩负担。审 判 长 乔 艳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