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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贵洪强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贵洪,男,1974年4月1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住四川省宜宾县。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4年7月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洪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沫汝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庞加伟担任记录,被告人陈贵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29日上午10时许,陈贵洪到宜宾县柏溪镇“阳光康郡”小区被害人唐某家中伺机行窃,被发现后,陈贵洪捂住唐某的嘴巴并将其捆绑,在对唐某实施奸淫后逃离现场。2016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陈贵洪到宜宾县柏溪镇“金江外滩”小区居民房外,趁被害人胡某房门未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将胡某家中的一个电动剃须刀、一盒床上用品、两瓶五粮特曲白酒装好准备离开时,被恰好回来的胡某发现后,陈贵洪冲出房门逃离现场。2016年5月20日,陈贵洪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贵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行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贵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陈贵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前陈贵洪犯数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陈贵洪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贵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贵洪到宜宾县柏溪镇“金江外滩”小区居民房外,趁被害人胡某房门未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将一个电动剃须刀、一盒床上用品、两瓶五粮特曲白酒装好准备离开时,被恰好回来的胡某发现后,陈贵洪冲出房门逃离现场。2016年4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贵洪到宜宾县柏溪镇“阳光康郡”小区被害人唐某家中准备行窃,被发现后,陈贵洪捂住唐某的嘴巴并将其捆绑,强行与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2016年5月20日,陈贵洪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贵洪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合法。2.现勘笔录、指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0日,宜宾县公安局对被害人胡某被盗案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勘笔录1份,平面示意图2张,照相10张。2016年4月29日,宜宾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唐某被强奸案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勘笔录1份,提取痕迹、物证15处,平面示意图2张,照相34张。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陈贵洪对被害人胡某被盗案、唐某被强奸案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拍照11张。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贵洪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2016年5月20日,宜宾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贵洪黄色网状休闲鞋1双,照相2张。5.被害人照片,证实被害人唐某双手被捆绑痕迹、颈部被掐痕迹、腿部受伤痕迹、右膝盖淤青痕迹、左肩受伤痕迹,照相10张。6.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她兄弟胡林昌在4月23日之前都在她家里住着,胡林昌23号走的时候把门反锁了的。事发当天(25号)9点50分左右她买了菜回家去。背了一个背篼,手上还提了三个口袋,她开门的时候就把口袋放在门外了,打开门后她就背着背篼走进厨房把背篼放下来,又转身出门去把口袋提进厨房,东西放好后就准备出去把门关好,刚刚摸到门把手,就发现一个影子好像是从次卧出来,她还没看清楚,那个人(经辨认为陈贵洪)就挽到她颈子把她弄倒在地上。然后那个人就大步走到楼梯间去了。她爬起来就打电话报物管,物管马上就喊拦截,她也随着下楼去看,后来物管才上来查看,并报了派出所。她左手手腕受伤了,没有去医院看,她平时擦了药酒就算了。当时那个贼刚刚把东西收拾好,还没提起走,她就回来刚好撞到了。后来她看到客厅沙发背后收拾了两个包包的东西,一个黄色的包包里面装的是三瓶五粮特曲白酒、一个红色的纸口袋装的是被套,被套里面就是剃须刀、电池、牙签,另外还有一瓶五粮特曲是单独放在旁边的。开始她还以为是她弟弟收拾起准备拿走的,结果后来打了电话问了弟弟,说不是的。那个人身高一米七左右,比较瘦,穿的一件蓝色夹克,主要当时男子把她挽在地上的时候,她是背着的。后来她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就发现这个人。她在监控室看到了那个人后来是坐电梯下去的,看到电梯里面有监控还把衣服脱了来挡都脸,躲在监控拍不到的地方。她家里的锁没有被破坏的痕迹。7.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6年4月29日上午她在主卧室休息,她的卧室门关着的,正准备起来煮饭吃,就听到外面的大门有轻微的关门声音,她就起床打开大门把头伸出去看,但没有人,然后她就回到卧室坐在床上看短消息,那时正是她朋友发信息给她,时间是11点2分。她又听到轻微的关门声音,她再一次把门打开伸头出去看,还是没看到人,然后转身过来就看到一个男子,她问男子(经辨认为陈贵洪)要干什么。那名男子用一只手直接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按倒在地,她呼救了两声,男子用另一只手捂住她的嘴,喊她不要开腔。随后男子从后面一只手勒住她的脖子,另一只手搂住她的手臂把她拖进了主卧室的床上。在床上,男子慢慢把她的手背过去,一边用床头上的数据线绑她的手一边还在说不准报警,她说不得报警,把她绑完了过后,男子就在客厅里面走过来走过去打电话。男子又走进来,坐在卧室床边上,她当时躺在床上,身上只穿了一件睡裙,没有穿内裤。然后男子就说不相信她,怕她报警,说着就把她睡裙脱了,从头上翻到背后绑在手上。她一直都在挣扎,并喊男子不要脱,男子就按住她,从她的头上把裙子脱下来。男子把她裙子脱了后,她就是赤身裸体了,她手被捆着仰面躺在床上,男子坐在床边,就开始摸她的胸部,她一方面想说句话岔开男子的行为,另一方面这样躺着手背在后面也不舒服,于是她就跟男子说她想侧着睡。男子就一只手把她搬来侧身躺着,另一只手就在床头柜第一层抽屉里面拿了一个避孕套。她就问男子要干什么,男子把避孕套撕开,然后男子没有脱裤子而是把裤子的拉链拉开,直接用避孕套套在生殖器上,用双手把她的腿分开,她使劲把腿并拢,身体往床内侧翻,但是男子又把她翻过来,用身体压住她的身体,她因为害怕男子要伤害她,并没有出声呼叫,而是来回翻身,但是男子最后还是强行用生殖器插入了她的身体。大概一两分钟,男子就射精了,然后男子用床头柜上的纸巾擦拭了生殖器后把避孕套包起来放在裤子包包里面了。男子准备要走,就把她翻过身来扑倒在床上,用毛巾塞住她的嘴。她听到关门的声音,就坐起身来,把口中的毛巾吐了,男子又进房间来拿一张湿毛巾重新把她的嘴塞上,还用她的衣服把她的嘴巴外面包紧,生怕她再把毛巾吐出来。她就点头示意男子快点走,男子又把毛巾给她拿出来,她就说不报警了快点走嘛。她给男子说等一下她男朋友回来看到她这样肯定要报警,如果放了她,她就当什么也没发生。男子就把绳子解开了后从大门走了,她因为害怕就打电话给她的兄弟媳妇,然后她还在床上躺了一下,平复了心情过后才打电话报的物业,然后再穿着衣服下去找物管调了监控。随后物业就帮她报了警。2013年她装修房子那段时间,她曾在柏溪文某那里买过洁具,她和文某一起吃过了几次饭,其中就有这个男的在,好像是两次吃饭,另外还好像有一次打斗地主。那都是3年前的事情了,而且她当时就对这个人没得印象,所以就没刻意去记。她除了和这个人一起吃饭打牌,没有其他联系,她都是今天才想起来装修的时候接触过这个人,根本就没的其他事情的。她家的洁具是帝王洁具,是在柏溪文某那里购买的,她不记得这个人是否在装修时候到过她家中。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唐某是她的表妹,也是最好的闺蜜。14时35分她回复唐某说刚刚睡醒,14时49分她给唐某打电话没人接,15时5分唐某回她说吓死人了。15时6分唐某就给她打电话说在家里被有个男的绑架了,唐某说不认识这个人,怀疑这个男的以前到唐某家里来过,她就问唐某的情况,唐某说了十多分钟,都没有说清楚是怎么回事,也没有说被强奸的事,她就马上去找唐某。挂了电话以后,她就从西郊潼关码头出租房里面出来,用滴滴打车15时52分上的车,到达唐某家门口的时间是16时20分,到了唐某家以后没有找到唐某,后来她在监控室找到了唐某,之后唐某就告诉了她被强奸的事情。据唐某讲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当时在睡觉,穿的是睡裙,里面没有胸罩和内裤,唐某听见大门传来两声异响,就去看,发现大门是关着的,唐某转身突然间就看见这个男的,在次卧看着唐某,接着这个男的就掐着唐某的颈子,把唐某拖进去主卧室里面,强奸了唐某,这个过程中唐某被绑了的。另外强奸唐某的男人是戴了避孕套的,强奸唐某以后还把套子和卫生纸带起走了的,这个男的威胁了唐某。唐某就一直不敢报案,她劝了很久,唐某才委托物业公司报案的。9.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唐某的弟媳,2016年4月29日中午14时许唐某跟她发了一条微信消息,说家里进小偷了,她当时马上就跟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怎么回事,唐某说家里来了一名男子,将唐某双手用充电器线绑了起来,唐某当时听到了家里门有响声,就从卧室到客厅里去查看了一下,当时没有看到人,结果唐某一转背,那个男子就把唐某绑了。唐某在4月30日晚上用微信跟她发了三张唐某双手和后背受伤的照片。5月1日那天下午15时许,她跟唐某打了个电话,想再问问唐某4月29日家里的事情,唐某就跟她说已经没得事了,警察现在在调查。5月3日唐某才跟她说被强奸的事情。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宜宾县柏溪镇阳光康郡小区物业经理,4月29日大约在下午15时许,唐某在找到他之前的大概一个小时多点,唐某给他们物业打了一个电话,当时唐某在电话里给物业的客服说,自己住在5栋2单元1803号,在家里被人绑架,差点死了,问他们物业什么时候能把单元门修好,之后唐某就挂了电话。之后唐某到物业办公室找到他,给他说有个陌生男子在唐某家用手机充电器线将唐某绑架了。他当时还问唐某,对方有没有抢钱或干其他行为,当时唐某说没有,随后他问唐某看到人认识不,唐某说看到人认识,他就带唐某去小区监控室看监控。看监控的时候唐某也没说什么,就说了一下发生的时间,看了大概30分钟监控,也没有看出什么可疑的。看完监控后,他提出上唐某家看看门锁之类的有无损坏,之后他们去唐某家看了,唐某家的门锁是完好的,没损坏痕迹,他进了唐某家的客厅看了一下,也没发现什么可疑的,唐某当时还给他指出那个陌生男子是躲在一间小屋里,他当时就没进小屋,怕屋里有脚印之类的,随后他们在唐某家的门口聊了会监控的事情,唐某的一个朋友就来了,他当时提议说报警,唐某也没说话,他就报警了。11.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他认识陈贵洪,他是陈贵洪的亲家,从小就认识,他认识唐某这个人,但是唐某的真名他不晓得。2014年,他在城中央做装修生意的时候,微信搜索周边人加起的,在2016年5月15日的时候,他在城中央又碰到唐某,唐某又加了他,微信号变了。他和唐某之间只是网友关系,仅仅只是聊天,好像一起在广场上打过一次斗地主,吃没吃饭他搞忘了。他没有帮唐某做过装修,但是他店子上销售的洁具他就不晓得了,太多了记不得了。陈贵洪和唐某好像是微信好友,他不知道他们网友关系是在他之前还是之后,唐某没有给他聊过和陈贵洪之间的事情。陈贵洪给他说这个月十多号在阳光康郡认识一个女的,好像整毛了,具体的是啥子事情陈贵洪没有说,他不知道陈贵洪强奸唐某的事情。12.被告人陈贵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4月底他早上起来后,就转到金江外滩那边的小区去看看,从那个小区侧门进去后直接到了2栋1单元,他坐电梯上去,想从上面走下来,看看有没得好点的下手的地方。他坐电梯上去的,具体是几层他忘记了,下电梯后他就朝左方走,他看了一圈都关着门,只有一家的门没有关,开了一个缝,他敲了几下门,并喊了两声确定没人后,他才推门进屋并把门关上。他就走到河边的那间卧室看有到没人,就进去到床头柜的抽屉里拿了一个剃须刀,转身又在衣柜里面拿了一床纸盒子装好的被单,衣柜抽屉是锁着的,他没有拉开。出卧室后,他看到沙发旁边的角落里有几瓶五粮液酒,于是他就在客厅阳台的立柜里面翻了个口袋,把其中两瓶酒装在口袋里。刚好把所有东西放在一堆,就听见有人开门的声音,他就往客厅旁边一个转角的地方蹲着躲到。他看到一个妇女提着菜进厨房,他正在犹豫要不要冲去的时候,那个妇女也从厨房出来准备关门,这个时候他就冲过去拉住门把手使劲往内带,那个妇女望了他一眼,同时他就冲出去了,至于那个妇女后来咋样他就不晓得了,但是听到妇女在喊有小偷。他跑出来后就下楼梯,跑了几层忘记了,后来又坐的电梯下到地下室内,从地下室跑出来,从车子进出那个通道跑出来的,因为来人了,他偷的东西也没来得及提走。他那天上衣穿的是蓝色夹克,里面是白色长袖T恤,裤子是黑色裤子,鞋子是一双黄色网面休闲鞋。他和唐某以前就认识的,他在2014年去唐某家耍的时候,有一次唐某把钥匙放在桌子上就出门了,喊他走的时候把门关好就是,等唐某走后,他把唐某的钥匙拿走了。2015年他和现在这个老婆结婚后,他们就没怎么联系了,但是唐某的钥匙他一直都没扔。就在他偷了金江外滩这个事情之后几天的一个上午九点过,他老婆练车去了,他就想到唐某的钥匙还在身上,去看看唐某在没在家,因为他知道唐某的钱放在哪里,心想唐某没在的话就去偷唐某的钱,唐某要是在的话就以还钥匙为名义和唐某叙叙旧。于是他就在桂园路坐35路公交车到了城中央下车,他是从正大门进的阳光康郡小区,然后直接就从5栋大厅进了楼,走楼梯上到18楼后,用钥匙开的门,进屋后直接到厕所洗手,洗完手就听见有人开门的声音,于是从厕所出来恰好碰到唐某。唐某好像被吓到了,就惊叫起来问他要干什么。他就上去捂住唐某的嘴巴说不要叫。又把手松开后,唐某又大声吼来爪子,滚。他怕别人听到,就又把唐某嘴巴捂住说是来还钥匙。他捂住唐某嘴巴边说就边把唐某往主卧室带。他们就坐在床边上,他坐在靠门边上,唐某坐里面。唐某就大声吼他喊他滚,他说他只是来耍哈,坐哈就走。唐某不听他解释,说老公买菜去了马上就要回来了。唐某坐在床上用手指着他喊他滚。他也冒火了,一下子把唐某的手抓住,背在唐某身后就把唐某按倒在床上。然后唐某还大声的吼,问他要爪子这些。他就按住唐某的手拿枕巾捂住唐某嘴巴不让唐某叫唤。他当时很冒火,心想唐某一直在吼。又看到床头柜上有两根白色的数据线,他就拿过来把唐某的手背到绑起,喊唐某不准再吼了。他心里想又没有做什么伤害唐某的事,唐某又吼又骂的。心里就来气,就一下把唐某按倒在床上,唐某就使劲推他,喊他走开。他坐在唐某脚上,顺手从床头柜抽屉第一格里面把避孕套拿出来,唐某就坐起身来,问他要爪子。他站在床边上,把裤子拉链拉开,把把避孕套撕开后套在生殖器上,然后把唐某推倒在床上,分开唐某的双腿拉到床边上,身体就在唐某两腿之间了。唐某用手推住他的胸口,说不要这样,大家都是有家庭的。他没听唐某的话,还是强行用生殖器插入了唐某的生殖器。唐某一直推着他喊他不要这样。他抽插了几下,并没有射精,就拔出生殖器,先用卫生纸帮唐某擦拭下体,然后他自己的擦了,用纸巾将避孕套包好放在裤子包包里面了。他就跟唐某说,如果报了警,他的家庭就破裂了,他找得到唐某住的地方,他判了刑都会回来找唐某的。就是希望唐某不要报警。他出门后走的楼梯上了天台,在天台上坐了三四十分钟,就在想这个事情。随后他从5栋1单元的楼梯下楼,经过1单元门厅出了5栋大楼,然后从花园旁边的矮围墙翻墙出来,把避孕套丢在花台边上,过马路后沿着沿坎走到北新国际那边,再过马路到了城中央,又在城中央培根小镇小区外面的花台坐了半个小时。最后在二中门口坐公交车回柏溪了。他来的时候走楼梯和走的时候要翻墙,是因为开始是为了偷东西。他和唐某是2013年他加唐某微信。他的左手食指是1998年的时候向老婆发誓不再出去乱搞男女关系,自已把手指砍断了的。13.刑事判决书、离监罪犯信息数据,证实被告人陈贵洪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4年7月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2月6日刑满释放。14.抓获说明,2016年5月20日,宜宾县公安局民警在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北段将被告人陈贵洪抓获。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贵洪的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贵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贵洪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贵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洪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贵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贵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蔺桔审 判 员  彭乃松代理审判员  王士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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