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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自斌、唐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徐自斌,唐振华,覃济慧,诸葛天才,阳朔县阳朔镇矮山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徐自斌,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唐振华,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覃济慧,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诸葛天才,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阳朔县阳朔镇矮山小学,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自斌、唐振华、覃济慧、诸葛天才、阳朔县阳朔镇矮山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自斌、唐振华、覃济慧、诸葛天才、阳朔县阳朔镇矮山小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自斌、诸葛天才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自斌、诸葛天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自斌在中国建设银行阳朔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2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徐自斌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新城区支行账号为37×××2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唐振华在桂林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88×××1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四、冻结被执行人诸葛天才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支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62×××7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五、冻结被执行人诸葛天才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9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星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