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国记与陈恩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陈国记,陈恩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015号原告:陈国记,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明,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林,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记与被告陈恩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恩林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理由为陈恩林诉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虽已作出判决,但陈恩林已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陈恩林的上诉请求,行政判决书尚未生效,上诉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临泉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临公(黄)行罚决字〔2015〕1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陈恩林用铁锤将陈国记家的过道、院墙、厕所、瓦砸损坏、用刀将陈国记家的树砍坏,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害财物进行赔偿未果,随起诉来院。因此陈恩林不服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行政诉讼一案正在上诉审理阶段,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渊二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