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书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书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335号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381号。法定代表人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立明,男,1958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长通名城服务部经理,住湘潭县谭家山镇土地庙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进,男,1955年9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事务专员,住湘潭县谭家山镇土地庙居委会8号。被告:郭书涵,女,1996年10月22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长通名城A6-2-402��。法定代理人:郭拥军(被告之父),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号。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书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 继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