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1月2日14时,被告人何某某在垫江县桂溪街道某门市内,盗窃圣萝帕迪牌38M皮衣一件。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皮衣价值2300元。2.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垫江县桂溪街道某门市内,盗窃柏斯迪牌羊绒大衣一件。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衣价值680元。3.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垫江县桂溪街道南街某化妆品门市内,盗窃娇兰佳人水分保湿喷雾一瓶。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水分保湿喷雾水价值30元。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上述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进货单、扣押、发还清单、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麒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