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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薇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98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薇,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上诉人王薇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3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薇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0103民初3489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因国网山东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拒绝提供擅自给用户拆走电表,停止民用生活用电的决定书,王薇向山东电力公司提交《调查处罚申请书》,要求查处青岛供电公司,山东电力公司逾期未答复。山东电力公司作为山东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的母公司,应当为山东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王薇以山东电力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名称为“山东电力公司”的公司并不存在,且经原审法院释明,王薇拒绝变更,王薇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王薇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可在核实被起诉人准确信息后另行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