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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淑勤、马俊等与马景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勤,马俊,马红丽,马景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84号原告:邹淑勤,女,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俊,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红丽,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秀秀,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景宾,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勤、马俊、马红丽诉被告马景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