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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91号原告马某,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某,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