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谢水铨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水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274号罪犯谢水铨,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甬余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水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7838.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水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水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尚有巨额民事赔偿未履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水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尚有巨额民事赔偿未履行,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水铨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