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蔚县西合营聚兴家电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蔚县西合营聚兴家电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1815号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双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法定代表人:陈泉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静宇、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西合营聚兴家电城,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营者:徐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蔚县西合营聚兴家电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蒋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