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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村127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150347.09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2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白水县的证号为白国用(2013)第010002号面积为277536平方米和白国用(2013)第010012号面积为12465.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暂不能变现。致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将该案退出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532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