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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于俊明与海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明,海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424民初817号原告于俊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海占强,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俊明诉被告海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难以结案,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杨秀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殷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