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康忠斌与高增虎等人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忠斌,高增虎,杜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康忠斌,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增虎,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杜粉霞,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康忠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增虎、杜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增虎、杜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高增虎偿还申请人康忠斌借款本金3.95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高增虎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0.95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高增虎不能按期支付,则按原调解协议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40元,案件执行费820元,由被执行人高增虎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