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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洪大建与张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大建,张绍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216号原告:洪大建,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绍波,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大建与被告张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大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大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大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洪大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