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省福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福城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姜义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吉,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福城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住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孙立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单位职工。上诉人吉林市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福城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02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主体,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02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