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贵荣与郭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荣,郭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3民初1763号原告:李贵荣。被告:郭明凤。原告李贵荣诉被告郭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明凤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7日,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明凤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明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7日,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事后,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借条、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明凤向原告李贵荣借款人民币6万元,有借条等证据为据,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明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李贵荣提出利息问题,本院依法按逾期利息处理。被告郭明凤无故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贵荣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3月17日至还完借款本金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李贵荣缓交),由被告郭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雪 百度搜索“”